教指委[2011]9号
有关培养单位:
经第三届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机械工程、仪器仪表工程、集成电路工程、水利工程、测绘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环境工程、车辆工程、制药工程、项目管理等十个领域试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有关培养单位应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中予以实施。
有关培养单位应参照上述领域的学位标准,根据自身情况和领域特点,制订出规范培养过程、明晰培养方案的要求更具操作性的学位标准实施细则。在学位标准实施细则制订过程中,有关培养单位应征求院系师生、专家及行业人士的意见。
有关培养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位标准的实施工作,不断进行总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直接递交至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或有关领域教育协作组。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