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研究生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研究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江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意见》,特设立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支持研究生进行学科交叉性创新研究,组建多学科创新团队从事新产品研发和转化,以及研究生之间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为加强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经费以省教育厅拨款为主,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捐款。
第五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的10%上交省教育厅,以扩充创新资金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 创新资金由省教育厅计划财务处统筹管理,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学位办”)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如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创新资金面向全省已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项目方式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创新、协作精神;成绩优良,学有余力,能在导师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2、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是申请人相对独立的科研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创新内容,可望取得创新性成果;技术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可行性,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3、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
4、申请人指导教师的在研项目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十条 申报项目按照拟形成的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科技发明制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大类。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第十一条 项目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未能按时结题或结题达不到要求者不能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指导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且同时指导不超过三个项目。
第十三条 以项目组方式申请创新资金项目的,尤其是项目组成员分属不同学科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立项的办法,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五月;评审、立项时间为每年的六月。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报创新资金项目,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省政府学位办。
第十七条 省政府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 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后,由省教育厅签发项目通知书。申报者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根据资助金额和项目要求,拟订详细的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计划,并与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签订创新项目协议书。无故逾期未签订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资助。
四、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省政府学位办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分为阶段性评估和随机抽查两种。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主要指测试分析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调研费等;(2)实验材料费,主要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3)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创新资金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目标。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而须调整部分研究内容和工作具体安排,需经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否则,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毕业班研究生申报的项目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该项目的,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学位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完成已批准项目者,将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指导、督促责任,负责项目过程中的理论和技术指导,并督促按期完成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成立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中期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状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并报省政府学位办。省政府学位办将视情况暂停项目经费使用,直至撤销该项目,并追回其使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每年十二月应对本单位的创新资金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应尽快组织验收;对尚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
五、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价值成果的为合格项目;未能取得有价值成果,或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而又未提交延期申请的为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项目的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次指导创新资金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协议到期前15天内,项目负责人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江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样本等,报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学位办;对产生重大成果的项目,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学位办组织专家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取得有重大价值成果的优秀项目,省教育厅将进行评审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成果处理
第三十三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标识“本项目由江西省研究生创新资金资助”,成果知识产权归培养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 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需申请专利保护的,其专利申请权属培养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培养单位所有。
第三十五条 创新资金项目成果所产生的收益,如专利、成果转让,技术推广等,其利润除10%上交创新资金外,其余按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学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